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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税则委发布2021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 明年起调整部分商品进口关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2-25  来源:财政部  浏览次数:267
核心提示: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近日印发通知,2021年将调整部分进口商品的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和暂定税率。2021年关税调整方案如下:2021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近日印发通知,2021年将调整部分进口商品的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和暂定税率。
 
2021年关税调整方案如下:
 
2021年关税调整方案
一、调整进口关税税率
 
(一)最惠国税率。
   1. 自2021 年1 月1 日起对883 项商品(不含关税配额商品)实施进口暂定税率;自2021 年7 月1 日起,取消9项信息技术产品进口暂定税率(附表1)。
   2.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关税减让表修正案》附表所列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自2021 年7 月1日起实施第六步降税(附表2)。
 
(二)关税配额税率。
    继续对小麦等8 类商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配额税率不变。其中,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铵3 种化肥的配额税率继续实施1%的暂定税率。继续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施滑准税,并进行适当调整(附表3)。
 
 
(三)协定税率和特惠税率。
    1. 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协定或关税优惠安排,除此前已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到位的协定税率外,自2021 年1 月1 日起,对中国与新西兰、秘鲁、哥斯达黎加、瑞士、冰岛、澳大利亚、韩国、智利、格鲁吉亚、巴基斯坦的双边贸易协定和亚太贸易协定的协定税率进一步下调,其中,原产于蒙古的部分进口商品自2021 年1 月1 日起适用亚太贸易协定税率。2021 年7 月1 日起,按照中国与瑞士的双边贸易协定和亚太贸易协定规定,进一步降低有关协定税率(附表7)。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自2021 年1 月1 日起,对原产于毛里求斯的部分商品实施协定第一年税率(附表3、7)。
    3. 当最惠国税率低于或等于协定税率时,协定有规定的,按相关协定的规定执行;协定无规定的,二者从低适用。
    4. 继续对与我建交并完成换文手续的最不发达国家实施特惠税率,适用商品范围和税率维持不变。
 
二、继续实施现行出口关税税率
 
    自2021 年1 月1 日起继续对铬铁等107 项商品征收出口关税,适用出口税率或出口暂定税率,征收商品范围和税率维持不变(附表4)。
 
三、调整税则税目及注释
 
    为满足产业发展和贸易管理需要,对部分税目、注释进行调整(附表5、6)。经调整后,2021 年税则税目数共计8580个。
 
四、有关实施时间
 
以上方案,除另有规定外,自2021 年1 月1 日起实施。
附表:1. 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
2.部分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表
3. 关税配额商品税目税率表
4. 出口商品税率表
5. 进出口税则税目调整表
6. 进出口税则注释调整表
7. 进一步降税的相关协定进口商品协定税率表(另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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