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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下达2016年全国风电开发建设方案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3-21  来源:国家能源局  浏览次数:380
核心提示:国家能源局下达2016年全国风电开发建设方案的通知,通知原文如下: 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
国家能源局下达2016年全国风电开发建设方案的通知,通知原文如下:

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集团公司、大唐集团公司、华电集团公司、国电集团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公司、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华润集团公司、节能环保集团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广核集团公司、水电总院、电规总院、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

为认真做好风电发展工作,促进能源结构调整,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风电年度开发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能新能【2015】163号)的要求,统筹考虑各地区风电开发建设现状和市场消纳情况,编制了2016年全国风电开发建设方案。现将有关内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为保持风电开发建设节奏,促进风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2016年全国风电开发建设总规模3083万千瓦。考虑到2015年吉林、黑龙江、内蒙古、甘肃、宁夏、新疆(含兵团)等省(区)弃风限电情况,暂不安排新增项目建设规模,待上述省(区)弃风限电问题有效缓解后另行研究制定。

二、请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根据本通知要求,组织制定本省(区、市)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开发方案应包括项目清单、项目拟核准时间、风电运行指标和对本地电网企业相关管理要求等。3月底前,要将本地区开发建设方案向社会公布,并抄送我局。

三、请请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加强组织协调和管理,认真落实风电项目建设条件。纳入开发建设方案的项目,要在2016年内完成核准工作,严禁发生不具备开发实力的企业获取资源后倒卖批文等行为。开发建设方案的完成情况,将作为安排2017年建设规模的基本依据。

四、“十二五”时期已经安排的风电项目核准计划,本通知下发之日扔未完成项目核准工作的,一律予以废止。经协调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可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后核准。

五、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由各省(区、市)按照分散式接入风电技术标准自行组织建设,并纳入本省(区、市)开发建设方案规模。

我局会同各省(区、市)统筹规划的省(区)内消纳和跨省跨区输电通道配套的风电基地项目,由各省(区、市)根据建设方案有序核准建设,不受年度开发方案的规模限制。承德风电基地二期项目、准东新能源基地、新疆百里风区、四川省凉山州和宁夏风电基地项目按照已批复规划或建设方案,由相关省(区、市)确定项目业主后,提出2016年度建设规模和项目清单,有序推进项目建设。晋北、锡盟、张家口三期风电基地项目由相关省(区)尽快完成规划工作,待明确基地项目建设规模、项目建设布局和年度建设时序后,由相关省(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按照2016年度的建设规模,明确项目业主,有序推进项目建设。

六、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高度重视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监督、环境保护和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项目建成之后所发电量的全额上网。出现弃风限电问题的省(区、市)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改善风电并网运行情况,提出促进风电并网运行和市场消纳的技术方案,并认真做好落实工作。

七、各派出机构要加强后续监管工作,重点对项目核准过程中违法违规倒卖批文、设备招投标、质量监督、项目接入电网以及建成后的并网运行等工作开展监管,以确保项目建设合法合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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