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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继续对进口丙酮征收反倾销税为期5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6-07  来源:商务部  浏览次数:10

  6月6日,据商务部网站消息,商务部决定自2014年6月8日起,继续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为此,自2014年6月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丙酮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

另外,商务部公告称,本次复审调查期间,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继续签署了价格承诺协议,该协议自2014年6月8日起生效,实施期限为5年。在价格承诺协议执行期间,自上述公司进口的被调查产品不征收反倾销税。

 
关键词: 丙酮 反倾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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