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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铁局发布质量监督办法:定期抽查并公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6-26  来源:中国政府网  浏览次数:9

日前,国家铁路局发布《铁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对铁路建设、运输和设备制造中涉及安全、质量及环保等的铁路专用产品,组织开展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定期向社会发布抽查情况通报。通报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不得销售,使用单位不得采购。《管理办法》将从7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2011年发布的《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并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2013年铁路政企分开改革后,新组建的国家铁路局依据“三定”规定,承担铁路技术监督工作。铁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作为铁路技术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国家铁路局为监督铁路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铁路专用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的规定,国家铁路局委托具有法定资质和专业能力并能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的检验工作。

《管理办法》规定:检验机构依据国家铁路局发布的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和年度监督抽查计划,依据被检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开展抽查检验工作。监督抽查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检验机构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检验费用。检验结果经国家铁路局审核后,形成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通报,在局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对通报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不得销售,使用单位不得采购。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按要求进行整改后,可向国家铁路局申请复查。《管理办法》还对检验机构和参与监督抽查人员的工作程序提出了规范化管理要求,对相关企业配合抽查检验的相关职责和异议处理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依据《管理办法》,国家铁路局还制定了2014年铁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计划年内对5种铁路专用产品、共81厂项组织开展抽查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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